征收排污费政务公开制度
一、 征收排污费的范围
1、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和噪声的单位;
2、党政机关的采暖锅炉超标排放烟尘的;
3、在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排放二氧化硫的单位;
4、 排放废水的单位。
二、 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5、辽宁省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厅、经贸委《关于在二氧化硫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规定》规定了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6、《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二款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公布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以及有污染物处理设施而不运行或擅自拆除,排放污染物又超过标准的,应当加倍收费。
7、征收项目和标准
(1)污水超标排污费征收项目和标准
类别
污染物名称
排放
污染物
超标分界
超标收费单价(A级)(元/吨水倍)
超标收费单价(B级)(元/吨水倍)
B级起征费(元)
第
一
类
总汞
总镉
苯并(a)芘
总铬
六价铬
总砷
总铅
总镍
2000
3000
3000000
150000
150000
150000
150000
150000
2.00
1.00
0.06
0.06
0.09
0.09
0.08
0.08
1.00
0. 15
0. 03
0.03
0.02
0.02
0.03
0.03
2000
2550
90000
4500
10500
10500
7500
7500
第二类
PH值
色度
悬浮物
生化需氧量
化学需氧量
石油类
动植物油
挥发酚
氰化物
硫化物
氨氮
氟化物
磷酸盐
(以P计)
甲醛
苯胺类
硝基苯类
阴离子合成
洗涤剂
(LAS)
铜
锌
锰
有机磷农药
(以P计)
5000
100000
800000
30000
20000
25000
25000
250000
250000
250000
25000
25000
250000
200000
200000
200000
25000
250000
100000
100000
250000
0.25
0.14
0.03
0.18
0.18
0.20
0.12
0.06
0.07
0.05
0.10
0.30
0.05
0.12
0. 12
0.10
0.30
0.04
0.06
0.06
0.07
0.05
0.04
0.01
0.05
0.05
0.06
0.04
0.03
0.04
0.02
0.03
0.09
0.02
0.06
0.06
0.04
0.09
0.02
0.02
0.02
0. 04
1000
10000
16000
3900
2600
3500
2000
7500
7500
7500
1750
5250
7500
12000
12000
12000
5250
5000
4000
4000
7500
病原体污水超标收费标准为0.14元/吨水。
(2)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为0.03元/吨污水
(3)废气超标排污费征收项目和标准
单位:元
有害物质名称
超标排放量每公斤
浓度超过标准
每10立方米
二氧化硫 二硫化碳 硫化氢 氟化物、氮氧化物 氯化氢 一氧化碳
0.04
硫酸(雾)铅 汞 铍化物
0.03-0.10
生
产
性
粉
尘
玻璃棉 矿渣棉 石棉 铝化物
0.10
电站煤粉 水泥粉尘
0.02
炼钢炉粉尘 其他粉尘
0.04
工业及
采暖锅炉烟尘
超标倍数
4以内
4.1-9
6.1-9
9以上
林格曼浓度
2级
3级
4级
5级
每吨燃料收费
3.00
4.00
5.00
6.00
(4)废渣超标排污费征收项目和标准
单位:元
有害物质名称
向水体倾倒或排放每吨、月
无防水 防渗 措施堆放每吨、月
无专设的堆放场所堆放每吨、月
含汞、镉、砷、六价铬、铅、氰化物 黄磷及其他可溶性剧毒废渣
电厂粉煤灰
其他工业废渣
3.16
1.20
5.00
2.00
0.10
0.30
(5)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超标值
DB(A)
1~3
4~6
7~9
10~12
13以上
征收额
200
400
800
1600
3200
(6)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
在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每排放一公斤二氧化硫收费0.20元/月
(7)个体工商户和部分小型企业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的特殊规定
行业
级别
收费标准
(元/月)
起征费
元/月·户
备注
饭店(20桌以下)
二级
1.5/吨污水
10
无法计算排水量的每桌按15元征收
一级
3/吨污水
10
无法计算排水量的每桌按30元征收
旅店(30床以下)
二级
0.5/吨污水
10
一级
1/吨污水
10
理发
洗发
二级
1.2/吨污水
10
一级
2.5/吨污水
10
洗染业
水洗
二级
0.85/吨污水
10
一级
2/吨污水
10
干洗
10
酿造业
白酒
70/吨酒
10
月产少于10吨
饮料
5/吨饮料
10
月产少于15吨
屠宰业
猪、牛
2/头
10
、狗
1/头
10
禽类
0.1/只
10
豆制品
6/百千克黄豆
10
月加黄豆少于5吨
机动车修理业
100
采石业
采石
0.1/吨石
碎石
0.4/吨石
沥清加工
0.05/加热1千克
砖瓦窑
外燃
10/万块(片)
10
内燃
6万块(片)
10
粮谷加工
0.5/吨粮食
木材加工
0.5/立方米木材
熟食加工
15/吨产品
10
月产量少于2吨
喷漆、刷漆、
涂漆
0.12/千克有害物
制鞋业
1/百双鞋
10
2/百双鞋
烘炉、缸窑
12/台(点)
10
冰果店
20/吨产品
石灰窑
2/吨石灰
浴池
0.36/吨污水
10
三、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
1、排污申报
通知辖区内一切排污单位按《排污申报表》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其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2、排污量核定
(1)拟定排污收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后交由监测站组织实施;(2)根据监测数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日常现场监督监理记录及有关资料,核定各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
3、核算排污费
(1)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情况计算各类污染物的排污收费额;(2)根据日常现场监理情况及有关情况,核算排污费“四项收费”的征收额。
4、依法征收
(1)发出征收排污费通知书,限期排污单位20天内缴纳或委托银行收款;(2)对逾期未缴纳者发出《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3)对限期催缴无效者,发出《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5、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复议期仍不缴纳排污费和不履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者,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解缴国库
(1)按规定及时将所征收的排污费全额解缴国库;(2)按规定应上交上级环保部门的排污费,应分级解库或交由上级环保部门解缴国库。
7、排污费减缓免
(1)因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或浓度发生变化而需要减免排污费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人员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减免;(2)因排污量核定有误或执行排污费“四项收费”政策有误或核算有误的,一经发现,由监理人员予以纠正;(3)因排污单位经济状况不佳而要求缓缴排污费(但不得减免排污费),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报请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批准的缓缴期间内,不再征收滞纳金。
8、总结归档
征收排污费过程中的一切文件材料、票据等均须按规定整理归档。
四、有关征收排污费的法定期限
1、《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七条:排污费按月或按季征收,排污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关系,都应当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缴费通知单,在二十天内向指定银行缴付排污费。逾期不缴的,每天增收滞纳金千分之一。
2、根据《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六条:1979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公布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加倍收费。
开征排污费之后,如果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从第三年起提高征收标准5%。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缴费单位对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收费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环保部门的上批环保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缴费单位对征收排污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收费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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