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
抚顺市环境科学学会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
抚顺市环境科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抚顺市环境科技工作者、环境工程技术人员、环境教育工作者和环境管理工作者(统称环境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社团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法律责任;在本地区、本行业内具有学术权威性的环境科技社会团体。是抚顺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联系广大环境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改革中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推动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推动环境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献身、求实、创新、协作的精神。按照民主办会的原则,团结广大环境科技工作者、环境管理工作者和环境科技实业家,发挥学科交叉、人才荟萃和横项联系广泛的优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独立自主、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促进环境科技的繁荣、发展、和推广;促进环境科技人员的成长和提高;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为加速我市的现代化进程作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本会为抚顺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并接受其监督管理。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抚顺市环境保护局,并接受抚顺市科学技术协会与辽宁省环境科学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新华大街2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针对我市的主要环境问题,开展学术和信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二) 组织环境科技工作者开展调查研究和现场考察,为我市重点科技攻关课题的研究,提出深层次的建设性意见;
(三) 在环境发展战略、宏观计划和科技政策等方面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决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四) 普及环境科学知识,推广先进环境技术;
(五) 发展国内环境科技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往来;
(六) 开拓环境科技市场,进行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
(七) 反映广大环境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表彰、奖励优秀环境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
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作为个人会员。
(一) 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环境科技工作者;
(二) 高等院校毕业、从事环境科技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或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环境科技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者;
(三)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热心环境保护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团体会员
愿意参加本团体活动、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的科技团体或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作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个人会员:本人填写入会申请书,经学会审核批准,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 团体会员:单位填写团体会员申请书,报学会理事会审核批准,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 优先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学术活动和其它活动;
(三) 对本团体有建议、批评、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章程,维护本灰合法权益及名誉;
(二)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完成本团体所委托的有关工作;
(三)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有个人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改选换届的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制订。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理事会每届更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责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常务副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由常务副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营利性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业务主管单位拨款;
(三) 赞助;
(四) 政府资助;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赞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二00七年九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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