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哈法律法规,拟定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 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开发等政策;监督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及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参与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 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配置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参与编制咳持续发展纲要。
(三)负责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水体、空气、土壤、噪声、环境保护工作和核安全、放射性及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监督管理 全市废气、废水、粉尘、恶臭气体、固体废物、有害化学品及噪声、振动、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 组织对公害的调查,并提出防治对策;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组织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四)组织贯彻实施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负责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 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环境综合定量考核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对全市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的恢复工作;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的环境保 护工作;综合协调并监督检查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及珍惜濒危物种保护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指导生态示范县、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归口监督管理农村各类企业污染防治工作。
(六)负责实施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资质认可、环保设施营运资质认可、环境标志认证管理、环保产品质量认证及外埠环保产品准入许可证制度。
(七)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组织制定全市环境监测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信息网;实施国家和省 的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监督执行各项环境保护工作标准;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或重点区域环 境质量状况公报。
(八)负责全市环境执法监督工作,依法征收排污费;依法对辖区内各类污染源和环境敏感区域进行环境监督;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负 责污染事故的处理。
(九)负责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协调指导全市环境保护宣教教育工作。
(十)协助做好县区环境保护机构领导班子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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