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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经济开发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2006年-201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确保完成“十一五”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抚顺市人民政府与抚顺经济区管委会签订“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一、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
抚顺经济开发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2005年基数为562吨,到2008年、2010年分别削减9.7%、16.33%,即控制在507.5吨、470吨以内。
抚顺经济开发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2005年基数为1440吨,到2008年、2010年分别削减8.9%、15.0%,即控制在1311吨、1224吨以内。
抚顺经济开发区烟粉尘排放总量2005年基数为1756吨,到2008年、2010年分别削减7.2%、12.0%,即控制在1629吨、1545吨以内。
(注:2005年基数是指上报统计部门的数据,削减量=2005年统计上报的企业通过新增治理设施削减的污染物总量-2006年1月1日以后新扩改项目增加的污染物总量)
二、环境指标
水环境质量指标
自2007年起,李石河入浑河河口断面COD、氨氮、总磷达到Ⅳ类,友爱河入浑河河口断面COD、氨氮、总磷达到Ⅳ类。
三、工作目标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率100%,建设项目投产验收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100%。
2、环保投资占全区GDP比例达到2.5%以上。
3、辖区内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安全处置率100%。
4、2006-2010年辖区内每年区域噪声、交通干线噪声达标。
5、禁止新建4吨以下供暖锅炉,可联片供暖区域及集中供热区内取缔4吨以下非工业生产燃煤锅炉。
6、到2010年建成优美村1个(名单附后)。
7、2007-2010年,每年完成清洁生产审核2家。
8、完成开发区内污水截流及处理工程。
四、保证措施
1、加强领导。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领导小组,定期检查,听取汇报,制定措施,每半年公布一次任务完成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在评优创先活动中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2、严格环境准入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建设项目投产验收“三同时”执行合格率100%。没有完成总量削减任务的地区,一律停止新增总量的建设项目审批。
3、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产业政策,按期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
4、强化污染源管理。对污染物超标或总量超标(“双超”)、使用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双有”)的企业,开发区环保局要公布名单,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2008年年底前完成“双超”企业审核验收工作,2010年年底前完成“双有”企业审核验收工作,中高费方案实施率达到70%。积极创建清洁生产示范企业。
对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以限产、限排,预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治理。
自2007起辖区内建筑工地要实现文明施工,主要街路实现机械化清扫,每天洒水不少于3次。
加强辖区内三产企业的管理,取缔洗浴业原煤散烧锅炉,确保烟气排放稳定达标;饭店业油烟排放要实现稳定达标。
2007年年底前,对重点排污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2008年年底前,完成所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五、市政府委托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绩效办每半年对本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抚顺经济开发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一式两份,抚顺市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保存一份。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9-09 08: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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