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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县“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2006年-201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确保完成“十一五”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抚顺市人民政府与清原县人民政府签订“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一、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
清原县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2005年基数为3558吨,到2008年、2010年分别削减9.7%、16.33%,即控制在3212.87吨、2976.98吨以内。
清原县二氧化硫排放总量2005年基数为2822吨,到2008年、2010年分别削减8.9%、15.0%,即控制在2570.84吨、2398.7吨以内。
清原县烟粉尘排放总量2005年基数为3349吨,到2008年、2010年分别削减7.2%、12.0%,即控制在3107.87吨、2947.12吨以内。
(注:2005年基数是指上报统计部门的数据,削减量=2005年统计上报的企业通过新增治理设施削减的污染物总量-2006年1月1日以后新扩改项目增加的污染物总量)
二、环境指标
1、水环境质量指标
2010年清原县浑河北杂木断面COD、氨氮、总磷达到Ⅲ类。
2、空气环境质量指标
到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清原镇空气环境质量达到二级以上天数分别为280天、290天、300天、310天。
三、工作目标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率100%,建设项目投产验收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100%。
2、环保投资占全县GDP比例达到1.5%以上。
3、辖区内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安全处置率100%。
4、到2010年建成清原镇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
5、到2010年分别建成清原镇、红透山镇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
6、2008年年底前,清原镇建成1个空气自动监测站
7、到2010年建成优美乡镇3个,优美村32个(名单附后)。
8、到2010年建成有机水稻生产基地2万亩。
9、取缔小孤家水库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直接排污口。
10、2007-2010年,每年完成清洁生产审核3家。
四、保证措施
1、加强领导。县政府要成立领导小组,定期检查,听取汇报,制定措施,每半年公布一次任务完成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在评优创先活动中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2、保障饮用水安全。调整、划定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2006年年底前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直接排污口,2007年年底前取缔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直接排污口。
3、严格环境准入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建设项目投产验收“三同时”执行合格率100%。没有完成总量削减任务的地区,一律停止新增总量的建设项目审批。
4、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产业政策,按期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
5、强化污染源管理。对污染物超标或总量超标(“双超”)、使用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双有”)的企业,清原县环保局要公布名单,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2008年年底前完成“双超”企业审核验收工作,2010年年底前完成“双有”企业审核验收工作,中高费方案实施率达到70%。积极创建清洁生产示范企业。
对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以限产、限排,预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治理。
2007年年底前,对重点排污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2008年年底前,完成所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五、市政府委托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绩效办每半年对本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清原县“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一式两份,抚顺市人民政府、清原县人民政府各保存一份。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9-09 08:2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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