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确保完成“十一五”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辽宁省人民政府与抚顺市人民政府签订“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抚顺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到2008年、2010年分别削减9.7%、16.3%,即控制在3.52万吨、3.26万吨以内。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到2008年、2010年分别削减8.9%、15.0%,即控制在8.47万吨、7.90万吨以内,其中电力行业到2010年不超过4.63万吨。
烟粉尘排放总量到2008年、2010年分别削减7.2%、12.0%,即控制在6.96万吨、6.60万吨以内。
二、环境质量目标
1、水环境质量
浑河七间房断面到2008年化学需氧量基本达到Ⅳ类,到2010年达到Ⅳ类。大伙房水库高锰酸盐指数到2008年、2010年均达到Ⅱ类。
2、环境空气质量
到2008年、2010年,全年分别有82%、85%天数达到二级标准。
三、保障措施(略)
1、加强组织领导。2006年底前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县、区人民政府和重点排污单位,削减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定期监督检查,每半年公布一次任务完成情况。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在评优创先活动中实行环保一票否决。3个县环保机构独立设置,市区环保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2、加大资金投入。全市环保投资占GDP比例要达到2.5%以上。环保机构经费和能力建设财力保障率达到100%。2008年底前,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列入本责任书的水、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应按期开工、建成,并确保稳定运行。
3、完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20%以上。县城驻地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2006年底前,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60%,并逐步提高。
推行集中供热,取缔建成区内4吨以下非工业生产燃煤锅炉。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利用率达到100%,医疗废物集中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4、保障饮用水安全。调整、划定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06年底前取缔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直接排污口,2007年底前取缔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直接排污口。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治理畜禽养殖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
5、严格环境准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全面施行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制度。新扩改建燃煤机组必须按规定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并采取“以新带老”措施。没有完成总量削减任务的地区,一律停止新增总量的建设项目审批。
6、加快产业机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机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产业政策,按期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列入国家发改委关停小火电机组名录和核准新建项目要求关停的小火电机组,必须按期关停。
7、强化污染源监督管理。对污染物超标或总量超标(“双超”)、使用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双有”)的企业,抚顺市环保局要公布名单,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2008年底前完成“双超”企业审核验收工作,2010年底前完成“双有”企业审核验收工作,中高费方案实施率达到70%。积极创建清洁生产示范企业。
对污染物排放不稳定达标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治理。
2007年底前,对重点排污企业和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发放排污许可证。2008年底前,完成所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8、强化监控能力建设。所有火电厂、污水处理厂等国控、省控的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率2008年底前达到100%,确保正常运行,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新宾、清原县分别建成1个空气自动监测站。建立环境信息发布制度。
四、省政府委托省环保局、省监察厅每年对本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抚顺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一式两份,辽宁省人民政府、抚顺市人民政府各保存一份。
辽宁省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
(签字) 李佳 (签字) 孟凌斌
二〇〇六年八月 二〇〇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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