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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污染源普查二次数据上报的通知
 
各县、区普查办公室:
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要求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的总体安排及国污普办〔2008〕23号文件要求县、区下载最新制度,并按照国污普办〔2008〕22号文件对普查数据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改后,完成数据计算及数据汇总工作,请各单位务必于2008年8月26日前连同二次数据上报函上报到市普查办。





抚顺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8-21 10: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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