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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47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工作自开展以来,在全国城市中引起了很大反响,对推动城市政府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可持续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从执行情况来看,考核创模工作的指标体系基本反映了城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程度,对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和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国家对城市环境建设和环境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考核创模工作的一些指标相对滞后。因此在确保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同时,必须提高对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考核要求,确保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典型和表率作用,同时促进已命名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一步提高水平。
我国西部部分城市已在积极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将对引导西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考虑到西部城市特殊的地理、气候特征,以及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速度相对滞后的实际情况,为推动西部创模活动的开展,在创模工作中对西部城市实施分类指导。
为此,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中的“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空气污染指数API”“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等项指标进行了调整,同时增设了“中小学校环境教育普及率”指标(详见附件)。
请已命名和正在开展创模以及准备开展创模工作的城市,对照指标要求,认真分析本地情况,抓紧制定整改计划和创模工作规划及计划,确保创模工作产生实效,进一步推进我国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调整后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自2003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1、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调整方案);
  2、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实施细则(调整方案)
附件一: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调整方案)

一、基本条件
  1、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全国或全省前列
  2、通过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验收
  3、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5%
二、考核指标
  1、社会经济
  (1)人均GDP>1万元(西部城市可选择市区人均GDP>1.5万元)
  (2)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
  (3)人口出生率<国家计划指标
  (4)单位GDP能耗<全国城市平均水平
  (5)单位GDP用水量<全国城市平均水平
  2、环境质量
  (1)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0%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3)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且市内无劣Ⅴ类水体
  (4)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5)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3、环境建设
  (1)自然保护区覆盖率>5%
  (2)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西部城市可选择人均园林绿地面积>全国平均水平)
  (3)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60%
  (4)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95%
  (5)城市气化率>90%
  (6)城市集中供热率>30%
  (7)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
  (8)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70%,并无危险废物排放
  (9)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
  (10)噪声达标区覆盖率>60%
  4、环境管理
  (1)城市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
  (2)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
  (3)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80%
  (4)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0%
  (5)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
注:1、西部城市只能选择分类指导指标中的一项。
  2、环境质量、环境建设及环境管理指标有关定义、计算和解释,按调整后的《“十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执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05-10-24 20: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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